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聚会会议修订经过 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局部行政法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依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公业务税暂行条例〉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自贩卖货品大概加工、修葺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贩卖办事、没形资产、不动产以及入口货品的单位和一局部,为增值税的征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交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征税人贩卖货品、劳务、有质动产租赁办事大概入口货品,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尚有划定外,税率为17%。
(二)征税人贩卖交通运输、邮政、基本电信、修建、不动产租赁办事,贩卖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贩卖大概入口下列货品,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物、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住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划定的其他货品。
(三)征税人贩卖办事、没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尚有划定外,税率为6%。
(四)征税人出口货品,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尚有划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一局部跨境贩卖国务院划定范围内的办事、没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停,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征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散核算不同税率项目标贩卖额;未分散核算贩卖额的,从高实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划定外,征税人贩卖货品、劳务、办事、没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贩卖举动),应征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征税额盘算公式:
应征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敷抵扣时,其不敷局部可以结转下期持续抵扣。
第五条 征税人产生应税贩卖举动,依照贩卖额和本条例第二条划定的税率盘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盘算公式:
销项税额=贩卖额×税率
第六条 贩卖额为征税人产生应税贩卖举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但是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
贩卖额以人民币盘算。征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贩卖额的,应当折构成人民币盘算。
第七条 征税人产生应税贩卖举动的价格分明偏低并无合法来由的,由主管税务布局审定其贩卖额。
第八条 征税人购进货品、劳务、办事、没形资产、不动产付出大概包袱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贩卖方取得的增值税自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入口增值税自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物,除取得增值税自用发票大概海关入口增值税自用缴款书外,依照农产物收买发票大概贩卖发票上注明的农产物市场价和11%的扣除率盘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尚有划定的除外。进项税额盘算公式:
进项税额=市场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大概一局部购进劳务、办事、没形资产大概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布局大概扣缴职责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停,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征税人购进货品、劳务、办事、没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据不切合执法、行政法例大概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有关划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标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浅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团队福利大概一局部消耗的购进货品、劳务、办事、没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丧失的购进货品,以及干系的劳务和交通运输办事;
(三)非正常丧失的在产物、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不包含安稳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办事;
(四)国务院划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范围征税人产生应税贩卖举动,实行依照贩卖额和征收率盘算应征税额的浅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征税额盘算公式:
应征税额=贩卖额×征收率
小范围征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
第十二条 小范围征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范围征税人以外的征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布局摒挡纪录。具体纪录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订定。
小范围征税人管帐核算健全,可以提供准确税务材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布局摒挡纪录,不作为小范围征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划定盘算应征税额。
第十四条 征税人入口货品,依照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划定的税率盘算应征税额。构成计税价格和应征税额盘算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耗税
应征税额=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消费者贩卖的自产农产物;
(二)避孕药品和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封建研讨、封建实验和教学的入口仪器、装备;
(五)他国当局、国际构造无偿接济的入口物资和装备;
(六)由残疾人的构造直接进供词残疾人自用的物品;
(七)贩卖的本人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划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划定。任何地区、部分均不得划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征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标,应当分散核算免税、减税项目标贩卖额;未分散核算贩卖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征税人贩卖额未到达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划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到达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划定全额盘算交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大概一局部在境自贩卖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策划机构的,以其境内署理报答扣缴职责人;在境内没有署理人的,以置办方为扣缴职责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征税职责产生时间:
(一)产生应税贩卖举动,为收讫贩卖款子大概取得讨取贩卖款子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入口货品,为报关入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职责产生时间为征税人增值税征税职责产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布局征收,入口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一局部携带大概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分订定。
第二十一条 征税人产生应税贩卖举动,应当向讨取增值税自用发票的置办方开具增值税自用发票,并在增值税自用发票上分散注明贩卖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自用发票:
(一)应税贩卖举动的置办方为消耗者一局部的;
(二)产生应税贩卖举动实用免税划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征税地点:
(一)安稳业户应当向其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布局申报征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散向各自地点地的主管税务布局申报征税;经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大概其受权的财务、税务布局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布局申报征税。
(二)安稳业户到外县(市)贩卖货品大概劳务,应当向其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布局报告外出策划事项,并向其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布局申报征税;未报告的,应当向贩卖地大概劳务产生地的主管税务布局申报征税;未向贩卖地大概劳务产生地的主管税务布局申报征税的,由其机构地点地的主管税务布局补征税款。
(三)非安稳业户贩卖货品大概劳务,应当向贩卖地大概劳务产生地的主管税务布局申报征税;未向贩卖地大概劳务产生地的主管税务布局申报征税的,由其机构地点地大概寓居地的主管税务布局补征税款。
(四)入口货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征税。
扣缴职责人应当向其机构地点地大概寓居地的主管税务布局申报交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征税限期分散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大概1个季度。征税人的具体征税限期,由主管税务布局依据征税人应征税额的轻重分散审定;不克不及依照安稳限期征税的,可以按次征税。
征税人以1个月大概1个季度为1个征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征税;以1日、3日、5日、10日大概15日为1个征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征税并结清上月应征税款。
扣缴职责人解缴税款的限期,依照前两款划定实行。
第二十四条 征税人入口货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入口增值税自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征税款。
第二十五条 征税人出口货品实用退(免)税划定的,应当向海关摒挡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据,在划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布局申报摒挡该项出口货品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一局部跨境贩卖办事和没形资产实用退(免)税划定的,应当定期向主管税务布局申报摒挡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订定。
出口货品摒挡退税后产生退货大概退关的,征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本条例有关划定实行。
第二十七条 征税人交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大概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经国务院赞同尚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