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只能选择一次接济;民事诉讼败诉后再对同一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反复告状
? 案例索引:郑胜晚等人诉大祥区当局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举动案【(2017)最高法行申5519号】
? 裁判要旨:关于一些案件毕竟应当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照旧经过行政诉讼途径处理,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举行接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举动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反复告状的情况。所谓“诉讼标的为奏效讯断羁束”是指当事人告状所指向的诉讼标的以前不具有可争议性,诉讼标的物的归属大概执法干系的实质,以前被奏效的人民法院讯断所确认。此种情况中,告状人并非一定是奏效讯断的告状人,包含奏效讯断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也包含其他干系联的案外人。奏效讯断具有对世的执法效能,不仅对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人民、法人大概其他构造相反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郑胜晚、伍栋梁曾就征收补偿协议的效能成绩以援建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过民事诉讼。征收补偿协议的效能图议,与本案对签署协议举动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性属于同一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之前,征收补偿协议争议毕竟应当经过行政诉讼途径处理,照旧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的确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选择民事诉讼,照旧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只能选择一次接济。
郑胜晚、伍栋梁在民事诉讼败诉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反复告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5519号
再审哀求人(一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郑胜晚,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再审哀求人(一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岳小琴,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再审哀求人(一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伍栋梁,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再审哀求人(一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岳小利,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再审哀求人(一审原告人,二审上诉人)岳小容,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上述再审哀求人协同委托署理人阮小军,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再审哀求人岳小容之夫。
上述再审哀求人协同委托署理人栾金光,北京市盛廷状师事件所状师。
被哀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当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艳娥,区长。
委托署理人黎青,区当局法制办事情职员。
委托署理人白文,湖南天戟状师事件所状师。
再审哀求人郑胜晚、岳小琴、伍栋梁、岳小利、岳小容(以下简称郑胜晚等人)因诉被哀求人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当局(以下简称大祥区当局)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举动一案,不平湖南省高等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湘行终8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哀求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备案,依法构成合议庭举行查察。案件现已查察落幕。
郑胜晚与岳小琴、伍栋梁与岳小利、阮小军与岳小容,均系伉俪干系,岳小琴、岳小容、岳小利系向华秀之女。向华秀病故后,在邵阳市××园艺××场落马队留有衡宇。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纪录卡纪录,该衡宇用地泉源为划拨,用处为寓居,用地种别为住宅,用地表积108.9平方米,修建占地75.6平方米。2013年,大祥区当局因娄邵、怀邵衡铁路建立项目,必要征收涉案衡宇。2013年7月25日,邵阳市人民当局(以下简称邵阳市当局)公布(2013)第6号《衡宇征收告示》。告示公布后,大祥区当局建立的邵阳市大祥区铁路建立项目援建指挥部(以下简称援建指挥部)事情职员与郑胜晚等人协商衡宇拆迁安装补偿事件。2013年8月15日,岳小琴、岳小利及岳小容之夫阮小军与援建指挥部签署《协议书》,商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湖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办法》及邵阳市当局市政发(2013)2号《邵阳墟市体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安装办法》(以下简称2号安装办法)的划定,以团队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标准举行补偿,并于同日提取衡宇拆迁安装补偿款,将衡宇腾空后交付给援建指挥部,该衡宇已被撤消终了。2015年4月7日,郑胜晚、伍栋梁以岳小琴、岳小利、阮小军无权擅自与援建指挥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涉案衡宇为国有土地上衡宇,协议商定按团队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价格予以补偿,违反执法、行政法例的欺压性划定没效为由,向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哀求确认该征收补偿协议没效。2015年6月20日,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讯断,采纳郑胜晚、伍栋梁的诉讼哀求。郑胜晚、伍栋梁、岳小琴、岳小容、岳小利不平并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邵中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讯断,以为向华秀系原××一园艺场职工,其衡宇宅基位置于原××一园艺场内,依据2号安装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划定,援建指挥部依照团队土地上衡宇补偿标准举行补偿切合执法例定。案外人李忠良、何文军的原有衡宇在2000年修造潭邵高速公路时被征收拆迁,一致安装在西湖南路高速公路毗连线旁,现已成为都市主干道,所安装的宅基地实质已转为国有建立用地,以是其补偿标准实用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标准,而涉案衡宇坐落地点与李忠良、何文军不属同一地段,不实用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的干系划定。衡宇征收补偿协议系两边真实意思表现,不违反执法欺压性划定,一审确认该协议好效并无不妥。二审判断采纳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17日,郑胜晚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以补偿标准过低,显失公平;援建指挥部误导当事人,见告各户都是依照团队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签署协议存在严重曲解为由,哀求打消与援建指挥部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行初字第183号行政裁定以为,岳小琴、岳小容、阮小军与援建指挥部签署协议后即提取安装补偿款,协议已实行终了,大祥区当局没有不依法实行、未依照商定实行协议,大概一方变动、排除补偿协议的情况,郑胜晚等人哀求打消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多少成绩的表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裁定采纳郑胜晚等人的告状。郑胜晚等人不平,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等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869号行政裁定以为,郑胜晚等人于2015年4月提起民事诉讼,哀求确认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没效,该案终审判断确认补偿标准成绩并无不妥,该协议应认定为好效。现郑胜晚等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以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哀求打消前述协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多少成绩的表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划定的“诉讼标的为奏效讯断的效能所羁束的”情况。一审认定郑胜晚等人的告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妥,但裁定对本案采纳告状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裁定采纳上诉,维持原裁定。
郑胜晚等人哀求再审称:在2015年5月1日后,征收补偿协议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不应实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多少成绩的表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划定。哀求打消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审。
大祥区当局争辩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两边已就协议实行终了。郑胜晚等人曾以协议没效为由提起过民事诉讼,并被终审判断采纳诉讼哀求,再次告状受奏效讯断束缚。哀求采纳郑胜晚等人的再审哀求。
本院经查察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多少成绩的表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划定,告状人反复告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项划定,诉讼标的为奏效讯断的效能所羁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谓反复告状,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举动提告状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后,再次提告状讼的情况。其特点是原告人和被诉行政举动均为同一个。关于一些案件毕竟应当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照旧经过行政诉讼途径处理,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途径举行接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举动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反复告状的情况。所谓“诉讼标的为奏效讯断羁束”是指当事人告状所指向的诉讼标的以前不具有可争议性,诉讼标的物的归属大概执法干系的实质,以前被奏效的人民法院讯断所确认。此种情况中,告状人并非一定是奏效讯断的告状人,包含奏效讯断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也包含其他干系联的案外人。奏效讯断具有对世的执法效能,不仅对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人民、法人大概其他构造相反具有拘束力。本案中,郑胜晚、伍栋梁曾就征收补偿协议的效能成绩以援建指挥部为被告提起过民事诉讼。征收补偿协议的效能图议,与本案对签署协议举动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性属于同一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之前,征收补偿协议争议毕竟应当经过行政诉讼途径处理,照旧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的确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选择民事诉讼,照旧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只能选择一次接济。郑胜晚、伍栋梁在民事诉讼败诉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反复告状,一、二审裁定采纳两人的告状,处理后果并无不妥。对岳小琴、岳小利、岳小容而言,先前并未提起过民事诉讼,但是终审民事讯断的后果以前对其本次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能作出明白确认,协议效能以前不具有可争议性。郑胜晚等人又针对该协议的效能成绩提起行政诉讼,受民事奏效讯断的羁束。一、二审裁定采纳郑胜晚等人的告状,亦无不妥。郑胜晚等人主张,2015年5月1日后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告状不属于受奏效讯断羁束的情况,系对执法条文的错误了解。以此为由哀求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协议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协议举动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举动既包含行政布局不依法实行、未依照商定实行大概一方变动、排除行政协议的举动,也包含行政布局与协议相对人签署行政协议的举动。一审裁定将签署行政协议举动扫除行家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不妥,二审裁定予以改正,切合执法例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摆列的可诉行政协议举动并非完全摆列,但凡有约莫对人民、法人大概其他构造人身权、产业权等合法权益形成侵害大概拦阻影响的行政协议举动,包含本案签署协议的举动,都是可诉的行政举动,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郑胜晚等人的再审哀求不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项划定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多少成绩的表明》第七十四条的划定,裁定如下:
采纳郑胜晚、岳小琴、伍栋梁、岳小利、岳小容的再审哀求。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清玲
泉源:东边执法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