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报:能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吗?)

人民法院报:能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一内幕对否存在吗?

泉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民商事裁判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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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此的案件:在甲公司诉乙公司建立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中,甲公司哀求法院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款的具体金额。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原告人告状确认工程造价的诉请对否具有确认之诉的优点,对否切合确认之诉的诉讼要件。

一、确认之诉的内在及特性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人哀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民事执法干系、民事权益大概特定执法内幕对否存在大概对否合法好效之诉,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悲观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具有如下特性:起首,确认之诉具有增补性。确认之诉的显现主要是为了增补某些情况下给付之诉难以完成的功效。其次,确认之诉具有防备性。经过确认之诉可以安稳执法干系,防备分歧产生。重申确认之诉的防备性,是为了明白确认之诉的提起条件,制止确认之诉的滥用。最初,确认之诉具有反转性。确认条约好效之诉的原、被告在确认条约没效大概债券不存在的诉讼中约莫完全颠倒。悲观确认之诉的存在,使得可以提起确认之诉的主体并不以权益报答条件,乃至不以权益或执法干系的产生为条件,因此极大地扩展了确认之诉的启动约莫。

二、诉的优点内在及典范

诉的优点,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哀求作出讯断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对诉的优点的推断,直接干系到诉权可否完成。若没有诉的优点,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采纳告状。

诉的优点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种种诉讼典范中共通的优点,即不管给付之诉、构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典范差别,均要求具有诉的优点,寻常须是针对以前成熟的具体执法干系不具有提告状讼的停滞事由、不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况等。二是不同诉讼典范所要求的不同优点。在给付之诉中,原告人以应受给付而未受给付为由,哀求被告实行给付职责,该哀求本身即标明具有处理纠纷的必要性与实效性,从而具有诉的优点。在构成之诉中,因可以提起构成之诉的情况限于执法的明文划定,当原告人的告状切合法定情况时,理应认定原告人具有诉的优点。而在确认之诉中,无论是积极确认之诉照旧悲观确认之诉,诉讼目标均在于对现状的固化与确认。

三、诉的优点在确认之诉中的推断标准

实际上,确认之诉的目标范围几乎没有界限,因此,提起确认之诉,除须满意民事告状的寻常情势要件外,还需具有确认优点这一本性要件。而推断确认优点可从两个方面动手:

确认目标的安妥性。一是准则上不克不及就内幕的存在与否提出确认之诉,只能针对执法干系的争议提起确认之诉。这是由于内幕是执法干系产生、厘革的缘故或条件,属于认知目标的范围,假如仅仅对内幕成绩作出确认仍旧不会对触及权益职责争议的处理产生直接的执法后果。因此内幕通常不克不及作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但执法有例外情况划定的除外。二是不克不及就已往的执法干系要求确认。当事人所提起的确认之诉所要求确认的执法干系应是现存的,由于已往和将来的执法干系有约莫以前产生了厘革或将要产生厘革,故均无诉的优点。

纠纷处理办法的安妥性。在可以提起给付之诉的情况下,没有提起给付之诉,而是对给付哀求权提出确认之诉,就不具有确认之诉的诉的优点。固然依照处分准则当事人可以自在利用诉讼权益,但在可以直接提起给付之诉的情况,提起确认之诉是没有必要的。相反,原告人可以提起构成之诉时,也没有必要对构成哀求权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综上,哀求法院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款是一个内幕认定成绩,而内幕寻常是当事人主张权益的基本,对内幕的确认系查明案件内幕必要处理的成绩。此类案件中,若当事人诉请讯断的内容本性是对内幕的确认,则该诉请不具有确认之诉的优点,不构成一个切合执法例定的确认之诉,以前受理的,应当裁定采纳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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