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Itinerant court)是一种司法机构,就其本质而言,是携带法庭审判装置在巡行路线上致力于审理客观现实案件的有关程序的审判机构。一般而言,它可分为民事巡回法庭及刑事巡回法庭,但同时也会存在包含同时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巡回法庭,这也是目前许多一级法院实行的方式。
在中国大陆,有关巡回法庭的建制通常由省级法院负责实施。其具体的设置方式,一般是由县级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具体案由,抽调一定的人员,再加上它们所在县级法院应由负责的专业官员,按照排期在申请人住所或案发地点组成一个诉讼小组。小组司法具有与省级法院同等的司法效力,由县级法院按照它规定的路线巡行,审理因该案由涉及办公范围内的案件。
此外,派驻乡镇的巡回法庭也是常见的设置。它们也兼顾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认为是在中大型城市中较为普遍的司法机构,具有方便受害者报案及管辖范围内案件的便利性。许多城市有些乡镇拥有专门的小型法庭,通过巡行服务结合的手段和有关法律,实现对该地区所有案件的统一审理。
在现代社会里,巡回法庭是不可或缺的司法机构,它将民事法庭营业化效率,实现社会管理的可行性,同时也方便普通民众支付能力有限,难以维权的民众更加便捷更快速的寻求司法救济,不再担心要把案件送到远处接受司法审处,发挥了较强的社会效果。
总的来看,巡回法庭在中国的司法行政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涉及民事、刑事等案由,将切实便利地将法庭行政放置到普通民众便捷可及的范围内,简化了司法程序,同时保持司法的廉正性。它能够有效地促进普通百姓对社会公正秩序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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